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來旺貨運交通有限公司
洪夏松 被告 莊振欽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