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告 陳忠政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被告桃園縣蘆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春郎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林昶燁 律師 林育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 胡昌豪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胡倉豪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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