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確認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17日本院98年度中簡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聲請補充判決,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
判有脫漏者為限;又駁回補充判決或裁定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5項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曾向本院對相對人乙○○起訴,求為判決「
確認 朱子芬 律師,身分證Z000000000號,住台中市居○街○○
號3樓,係被告虛構捏造者」,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規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且經本院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
院因而以其起訴不合法為由,於民國98年4月17日,以98年
度中簡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並命聲請
人負擔訴訟費用。上開裁定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對之聲請補充裁判,難謂有理由
,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