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6,406元,應繳裁
判費88,3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87,318元。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宗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