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志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志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志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月,再由最高法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六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二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三年二月十四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00八五七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林海祥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