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霆(原名李聖賢、李志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霆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李政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