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振光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92號上訴駁回確定。茲受刑人於99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