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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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蔣憬輝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被告 蔣琬純
蔣玲玲 蔣綵珍 蔣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5,61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9㎡×公告土地現值35,169元/㎡×原告權利範圍2/3=2,555,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