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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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姿旻 債務人劉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收取三個月為限,暨交易手續費新臺幣貳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