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89號上訴人 林秋蘭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被上訴人 陳西帝 (SITINURJANAH,印尼國人)
陳輝弘 陳盈盈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何珩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