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11號上訴人A男(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B女(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上訴人C男(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練韋廷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㈠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又上訴狀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並其事實及證據,未表明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同年月21日分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乙狀、臺北刑事庭上訴理由狀等,泛以被上訴人被訴9次犯罪事實獲判無罪乃不備理由,及原審108年6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未經法官及書記官簽名為由,請求發回地院審理等語(見本院卷第45至51頁、第57至59頁)。惟未依上開規定表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游悅晨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學妍伶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