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嘉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4至8),雖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26年10月為上限),並參酌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此時裁量所定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加計其餘裁判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1年2月、3月)總和有期徒刑10年5月】,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廢棄物清理法(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108年3月2日108年5、6月間107年10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33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24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09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3日109年2月3日108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09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年度訴字第141號確定日期109年3月2日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62號(110年度執緝字第7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33號(110年度執緝字第73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43號(110年度執緝字第7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3日前數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2月23日)108年2月18日108年2月5日或6日之19、20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11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11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8號確定日期110年4月22日110年4月22日110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7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7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7號編號4至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11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58號確定日期110年4月22日110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7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7號編號4至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