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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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潔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5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潔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7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且被告前案甫經執行完畢未逾1年即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撤銷,且有如前所述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13號、第1076號、第572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代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5803號被告林潔吟女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潔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945號、第6287號、第7417號、第7800號先後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各自民國106年8月11日起至108年2月10日止;106年11月17日起至108年5月16日止;107年4月10日起至108年10月9日止。其後因未能履行完成前開戒癮治療條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撤緩字第728號、729號、730號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以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9號、110號、111號、1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8月5日14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之麥當勞速食店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經本署發布通緝在案,於108年8月6日2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為警緝獲,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林潔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檢察官劉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