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874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FY0000000、FY0000000、FY0000000、FY0000000、FY0000000之支票背面。(上開五張支票均為記名票據,債權人非支票受款人,故需補正背面,以釋明背書之連續或債權人可另行釋明取得票據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