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交保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良杰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