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4號原告乙○○被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固為100萬元;聲明第2項則非因財產權起訴,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不足3,
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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