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8號聲明人即被告 沈全忠 上列聲明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58號、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105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應係第483條之誤),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是否為累犯等,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執行。而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58號、第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第105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主文欄中未論及當事人是否為累犯,特請求釋疑是否為累犯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原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查本件聲明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58號判處罪刑確定;其
主文為「沈全忠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貳點柒零叁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105年度訴字第5號判處罪刑確定;其主文為「沈全忠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之不詳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文義明瞭,檢察官依上開2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並無疑義。且上開2判決之事實、理由及論結欄,均未敘及被告構成累犯,並引用累犯加重條文(即未認定被告為累犯),則該2判決主文未記載被告是否為累犯,自屬當然。惟若被告確係構成累犯,而該2判決漏未論及,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其他救濟方式,核非聲明疑義範圍,聲明人即被告就上開2判決主文未論及其是否為累犯一節聲明疑義,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