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愉蓁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貳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零錢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鄭愉蓁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處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查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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