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筱評 即 黃曉萍 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游惠貞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法定代理人 許昭琮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筱評即黃曉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筱評即黃曉萍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再經本院於105年12月15日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