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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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六六號
再審原告 林澤民 再審被告 董景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四號判決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三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