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彭明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美燕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8,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