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沈信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佩怡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9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