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人生 安然 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勛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紀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6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