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65號
被 告 吳永杰
上原告與被告吳永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吳永
杰因詐欺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原告應預繳
自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提解被告吳永杰至本院開庭之提解費新
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3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7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份為證,原告迄未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
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墊支原告
應繳納之提解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逾期不墊支,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