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聯宏成功大樓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張卓強
法定代理人 劉世中
被 告 葉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400元,及自107年9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