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雅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410號被告康雅婷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雅婷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晚間6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3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八德路2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路面係濕潤無缺陷之柏油路、路況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適 劉凡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與康雅婷駕駛前揭汽車發生擦撞,致劉凡平受有左側手肘擦挫傷、左側手腕部挫傷、雙膝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劉凡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康雅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因向右轉彎,而與告訴人劉凡平騎乘之前揭機車發生車禍,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2告訴人劉凡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上揭汽車,右轉前未注意告訴人機車,與之發生碰撞,並致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15張。佐證全部犯罪事實。4上開交岔路口監視錄影光碟及截圖被告有過失之事實。5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康雅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檢察官劉文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品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