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載之罪,均減刑;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共同連續意圖│結夥三人以上│連續非法吸用│││為自己不法所│竊盜罪│化學合成麻醉│││有,以強暴致││藥品罪│││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年│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刑法第321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5條第1│第1項第4款│條例第13條之│││項第1款││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民國│82年1月25日│82年1月25日│81年2月間某││)│││日起至81年5│││││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82年度偵字第│82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11435號│11435號│280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審││2961號│2961號│2266號││├────┼──────┼──────┼──────┤││判決日期│83年2月4日│83年2月4日│83年8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2961號│2961號│2266號││├────┼──────┼──────┼──────┤││確定日期│83年4月22日│83年4月22日│83年9月15日│├──┴────┼──────┼──────┼──────┤│減刑後宣告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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