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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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四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0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0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第一審判決係綜合上訴人之自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暨扣案之海洛因等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並非單採上訴人於第一審中之自白為論斷之依據,其採證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原判決予以引用,核無不合。上訴意旨,徒言伊已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戒除毒癮,且伊僅施用一次,原判決卻量處有期徒刑七月重刑,如入獄服刑,將使其家庭陷入困境云云。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仍執陳詞,再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量刑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魏新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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