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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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
3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一級毒品│妨害國幣│偽造文書│├─┬────┼──────┼──────┼──────┤││應予減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宣││,如易科罰金││││告││以銀元叁佰元││││刑││折算壹日││││├────┼──────┼──────┼──────┤││不應減刑││有期徒刑陸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妨害國幣懲治│刑法第212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3條││││1項│││├──────┼──────┼──────┼──────┤│犯罪日期│自91年6月初│自91年5月間│自91年5月中│││至同年6月17│至同年6月17│旬│││日│日││├──────┼──────┼──────┼──────┤││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1年度毒偵字│91年度偵字第│91年度偵字第│││第2119號│11037號│1103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1年度簡字第│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實││265號│796號│796號││審├────┼──────┼──────┼──────┤││判決日期│91年9月23日│93年7月30日│93年7月3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1年度簡字第│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決││265號│796號│796號││├────┼──────┼──────┼──────┤││確定日期│91年10月18日│92年11月10日│93年11月10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