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78號
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劉素華 、 胡博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素華、胡博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