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弘昇 即實味香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 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黃文龍 即實味香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一人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魏芳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112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汪漢卿
法官 陳端宜
法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