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弘昇 即實味香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 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黃文龍 即實味香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一人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魏芳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112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汪漢卿

法官 陳端宜

法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