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商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原告忠盟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豐德 (董事)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加人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智仁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22日以「果真酸」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類之「抗凍劑、保冷劑、抗氧化劑、脂肪酸、生物鹼類、蛋白質(原料)、果蔬保鮮劑、植物生長抑制劑、植物生長激素、植物荷爾蒙劑、植物活力劑、植物生長促進劑、葉面亮鮮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嗣參加人於103年6月5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第1類部分商品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以104年10月7日中台異字第103038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0號『果真酸』商標指定使用於『植物生長抑制劑、植物生長激素、植物荷爾蒙劑、植物活力劑、植物生長促進劑、葉面亮鮮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本件商標其餘指定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就異議成立部分中之關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年2月26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13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部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魏玉英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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