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金塗 聲請人 陳敏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明泰 、 柯賢欽 等二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明泰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3日向聲請人等二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聲請人之債權額分別為陳金塗三分之二、 陳聰敏 三分之一,相對人蔡明泰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另約定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則按每百元日息一角計付,債務未履行時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50萬元,上開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又雙方約定相對人應按月給付利息,然相對人自105年6月13日起未按期給付利息。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相對人蔡明泰及柯賢欽共同簽發之本票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拍賣抵押物為非訟事件,法院應否准許拍賣,僅應就抵押權已登記事項作形式上審查,至登記事項以外之約定事項則屬實體問題,不在審查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71年度抗字第2338號裁定、廳民一字第0263號函參照)。經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約定為105年10月7日,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依約繳納利息,執以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惟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尚難認系爭抵押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依首開說明,本院自不得准許拍賣抵押物,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相對人柯賢欽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亦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4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伸港鄉│ 伸東 ││35│建│00│02│25│全部││├──┼───┼────┼────┼────┼────────┼─┼──┼──┼──────┼─────────┼──────┤│002│彰化縣│伸港鄉│伸東││36│建│00│01│61│全部││├──┼───┼────┼────┼────┼────────┼─┼──┼──┼──────┼─────────┼──────┤│003│彰化縣│伸港鄉│伸東││39│田│00│00│52│全部││├──┼───┼────┼────┼────┼────────┼─┼──┼──┼──────┼─────────┼──────┤│004│彰化縣│伸港鄉│伸東││40│田│00│01│38│全部││├──┼───┼────┼────┼────┼────────┼─┼──┼──┼──────┼─────────┼──────┤│005│彰化縣│伸港鄉│伸東││41-1│田│00│00│24│全部││├──┼───┼────┼────┼────┼────────┼─┼──┼──┼──────┼─────────┼──────┤│006│彰化縣│伸港鄉│伸東││46-1│田│00│00│1│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4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2│彰化縣伸港鄉七│彰化縣伸港鄉伸│2層鋼筋混凝土│1層:91.87;2層:117.97;││全部│││││嘉村七嘉路68之│東段35地號│造;住家用│騎樓:18.27;合計:228.11│││││││1號│││││││├──┼───┼───────┼───────┼───────┼───────────┼─────┼────┼───────┤│002│53│彰化縣伸港鄉七│彰化縣伸港鄉伸│2層鋼筋混凝土│1層:89.76;2層:115.26;││全部│││││嘉村七嘉路68之│東段36地號│造;住家用│騎樓:17.85;合計:222.8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