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8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5號抗告人 羅怡如 通訊地址:臺北郵局第43-480號信箱上列當事人因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85號裁定具函表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