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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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8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彩齡 送達代收人 林貞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陳鈺雯鄭雅蓮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89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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