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69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廖政勝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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