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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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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