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九二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九二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三一、五二三三、一0一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