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之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所產生之建築廢棄物」及「嗣於新竹縣峨眉鄉公所前」之記載,應分別補正為「所產生之板模碎片、木頭、塑膠袋、磚頭、廢土等建築廢棄物」及「嗣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在新竹縣峨眉鄉公所前」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