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美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志卿~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鍾武明新竹商銀北中壢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壹拾柒萬叁仟伍佰│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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