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695號上訴人 呂瑋泰
呂銀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被上訴人 李楊玉華
李炳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上訴人 張榮堅
文熙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欽讓 被上訴人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秦慧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