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1號聲明人 林翰昇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521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除符合特別救濟程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林翰昇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216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在第三審上訴,依法不得再聲明不服,聲明人以異議方式對本院前開判決聲明不服,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黃斯偉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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