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廖紹君 債務人 陳慶
陳真富
鄭玉蓮
一、債務人 陳慶凡 、陳真富及鄭玉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53,7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慶凡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陳真富、鄭玉蓮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1節第6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債務人陳慶凡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53,745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陳真富、鄭玉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㈢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2年度司促字第511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53,745元陳慶凡陳真富鄭玉蓮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1.4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年息百分之1.525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17日止年息百分之1.65自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53,745元陳慶凡陳真富鄭玉蓮自111年12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0.14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年息百分之0.1525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17日止年息百分之0.165自112年5月18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年息百分之0.265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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