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14號聲請人 彭眥杰 相對人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彭眥杰資遣費及積欠108年1月份至108年7月份工資合計:399,883元。⒋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代為給付上述1、2、3項之金額,並於108年9月10日給付,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彭眥杰、 蔡明翰 、 呂冠毅 )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及積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108年9月6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9,883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及積欠工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8年
9月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彭眥杰資遣費及積欠108年1月份至108年7月份工資合計:399,883元。…⒋鷹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代為給付上述1、2、3項之金額,並於108年9月10日給付,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彭眥杰、蔡明翰、呂冠毅)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原領薪資帳戶…。」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399,
883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