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63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葉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