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劉美

上列當事人與 朱麗敏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02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三、經查,本院擬依職權調上開卷宗審查,然據該案承辦書記官稱相對人於111年6月22日已提起上訴,卷宗待送上訴中,有本院電話紀錄單附卷可稽。故該判決尚未確定,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該判決尚未有執行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