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92號

原告芙樂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帳號000-00000000000000)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向華南商業銀行函查帳號0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亦覆稱該行無該帳號等語)。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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