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一
八、四七五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並經同案被告 陸天福 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依據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昌義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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