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