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號公示催告,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二、聲請人另聲請對票號八七三一三、八七三一四,發票人均為甲○○,付款人均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之未載發票日及金額之支票二紙(即原公示催告附表(二)所示支票)為除權判決,惟查此部分於聲請公告催告時已遭駁回在案,自無從為除權判決之宣告,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